宁夏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18号)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2026年1月8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自治区电影专资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组成,资助金额不超过影院升级改造支出的20%(以发票金额为准),每家影院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以及银川市中心城区外票房收入前5名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票房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超过其放映国产影片取得票房收入的5%,每家影院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预算分配方式第八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电影专资支出预算编制,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第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年度电影专资的收入情况,第十四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自治区级部门和五市的电影专资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电影专资的分配建议方案,在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后,相关图解:宁夏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关于延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有效期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