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八)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要求,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一致情况的说明,(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六)拟发布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