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人民政府授权南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审批、运营和管理,使用该标识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申请第四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方,对授权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申报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丹县辖区内依法登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第八条申请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向南丹县农业农村局递交《“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报书》,第十条“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方的权利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第十一条“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方的义务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2.接受“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所有权人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监管和“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第三章“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第十二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和授权使用方应当增强区域公共品牌保护意识,第十三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规范使用管理,南丹县农业农村局有权终止授权使用方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1.擅自改变“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原设计的文字、颜色、图形、标识比例等,第十四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规范并指导“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农产品包装物设计,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监管,第四章“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保护第十七条“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为著作权登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