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一月又一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第四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认定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企业孵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五条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未来产业科技园等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保留期满后仍未认定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不再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