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4.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8.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9.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