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体育局共同制定印发《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提高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件: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商务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沈阳市体育局2026年5月12日附件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22〕118号)及《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为规范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以下简称“三新”)试点项目评审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及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向(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标准:给予支持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一类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二类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标准:对以上服务消费功能的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项目入库条件(一)申报单位要求1.申报入库的项目单位应为消费“三新”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支持方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应当取消支持资格、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