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凡在光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3.民宿客房及餐厅、零售区、厨房等辅助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四)民宿建筑消防设施1.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民宿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4.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操作说明,(五)民宿消防安全管理1.民宿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拟申报的民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相关要求,(二)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确认拟申报的民宿整体建筑风格、民宿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光泽民宿基本要求,(三)由公安部门确认拟申报的民宿是否符合民宿相关安全要求,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及入住实名登记管理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宿履行治安安全职责,(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民宿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务要求1.诚信经营,2.组织民宿相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