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从“末端管理”向“前端服务”延伸,一、申报条件知识产权专员是指我市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现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一)自主申报,2.推动本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7.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二)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6.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7.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测试合格人员,(三)省、市两级动态管理,市局更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