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将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附表:1、历史遗留矿山名录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铁东分局2026年5月9日(责任编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铁东分局)[纠错]初审:邓晖复审:杨晨终审:边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