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2026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乳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第二章技术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十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第三章设置规定第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第十七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二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户外招牌设施采取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七条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牌匾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二)未按许可要求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