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部门职责】万山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游艇租赁产业发展与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服务质量监管、码头泊位管理、游艇行业协会管理、投诉处理及跨部门协调,区文化和旅游、渔业部门负责游艇租赁业务中休闲娱乐活动、水上游乐活动的备案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游艇租赁活动涉及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第二章经营准入与备案管理第六条【基本从业条件】在万山区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租赁游艇从事的活动内容另行规定,第八条【备案材料】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申请备案,第九条【备案流程】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在正式经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内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的备案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在提供游艇租赁服务时,第十六条【信息保存时间】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码头、港外停靠点经营人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监管责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租赁游艇、游艇码头、港外停靠点的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九条【行业监管】游艇行业协会应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等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第二十一条【应急协调保障】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应急服务保障的协调联络,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及游艇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