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由县属国有企业决策投资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财政部门进行财政预算和结算评审,第五条属于财政评审范围但未实施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及时调整相关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提交财政评审部门备案,第三章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引起工程预算变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一般变更(不超过合同价10%)时,第四章加强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财政结算评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财政部门进入评审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评审相关资料,自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财政评审部门出具结算初步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应将财政部门出具的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将应实施财政评审而未实施财政结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强化审计监督,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政评审工作相关要求的,附件:1.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docx2.隐蔽工程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docx3.工程变更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docx4.竣工结算评审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docx5.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