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定安县内创建、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第四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相关扶持政策,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初审、业务指导、考核、落实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扶持补贴可在被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次月向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考核结果、租金发票或租赁合同等材料确定补贴金额后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在不低于1年的孵化期满后正常营业三个月以上、产生企业收入、就业人数不低于3人的创业企业(项目),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考核结果、孵化成功证明等材料确定奖励金额后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半年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地以下管理工作:(一)每半年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第十四条县就业服务中心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后满3月起)开展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并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考核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