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自6月起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规定的5个特困行业原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期限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五、缓缴条件及标准(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规定的缓缴扩围17个行业(见附表1)中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2.困难企业指: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缓缴前上一自然月或之前累计三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应向负责核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应对本企业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等情况做出书面承诺,2.企业出具的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行业类型适用扩围行业条件范围且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四)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三项社保费,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缓缴企业按时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2、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书面承诺书3、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4、缓缴社会保险费数据表(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此件主动公开)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