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第七条“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区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第八条“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发榜方与高新区管委会就审查和论证结果协商后,高新区管委会将项目揭榜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发榜方与揭榜方作为联合承担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验收由发榜方主导,发榜方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参与,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三方(高新区管委会、发榜方、揭榜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核定项目研发投入经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第二十一条对于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二条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