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强村公司设立、运营、监管与收益分配,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强村公司的设立登记、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活动,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强村公司具体运营相关事项的决策和落实,(五)其他符合政策要求、与村集体发展相关的合法经营项目,第十四条项目管理规范:(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项目由强村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三)集体资产委托经营:村集体资产委托强村公司经营的,第十五条风险防控要求:(一)严禁强村公司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第十六条鼓励强村公司加强合作发展,(二)强村公司财务纳入镇(街道)三资监管和审计范围,(三)审计结果向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四条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一)区级监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负责强村公司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登记、经营行为监管,(三)村级监督:村党组织、村监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对强村公司运营、决策、财务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第二十七条由镇(街道)对强村公司开展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