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报送等管理与服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登记注册,第十一条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第三章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规范第二十条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第二十六条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三十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