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3.5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工改工”项目),第三条管委会每年设立“工改工”专项奖补资金5000万元,享受“工改工”项目奖补的改造主体,第四条“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准后2个月内,改造主体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第五条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工改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可补足至50年,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于已签订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的“工改工”项目,第十二条开工、竣工奖励改造主体在取得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图纸完成打桩后,改造主体可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管委会申请竣工奖励,由国有企业向管委会申请土地整理补助资金每亩2万元,按照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分别按照2万元/亩、3万元/亩、4万元/亩、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由相关主体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第十六条企业产值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实施“工改工”改造,对“工改工”改造后两年内亩均产值达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以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