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2〕156号)要求,现就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上述政策核定和征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二、落实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一)稳岗返还条件及标准服务业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的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确定,稳岗返还标准以服务业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裁员率按服务业企业2021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21年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平均人数比率确定,(二)稳岗返还工作流程服务业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免申即享”方式实施,市就业局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参保关系,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业企业的社保参保缴费账户,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5号)附件1《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的申报资料等事项,于2022年12月31曰前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资料申请稳岗返还,不享受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可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