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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6-04-14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以服务粮油等主要农作物产业为主、兼顾其他产业的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实行“四个统一”,3.参与运营的主体应具备一定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综合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应具备“1+X”服务功能,综合服务中心对外服务覆盖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亩,综合服务中心区域面积不少于5000m2、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四、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一)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1.应根据机械化作业服务面积、单机作业效率以及应急救灾需要配备农机,待修农机停放库、服务工作室应与服务中心停机库等功能设施统筹布局、一体建设,2.应配备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固定培训场所和必要设备,原则上综合服务中心日作业能力不少于1500亩或年服务面积不少于3万亩次,综合服务中心稻米年加工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综合服务中心库容应不小于2000m³,配备与服务功能、服务规模相匹配的技术、管理及服务人员,服务中心内各功能区的设计也应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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