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第八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收购、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等具体工作,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县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仓(油罐)容量,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通报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南江县支行,第二十一条承担县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计划的承储企业不得委托代储(代轮换),第七章购入与轮换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入库粮食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共同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按照职能职责及本《办法》、粮食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收购、轮换、储存管理以及粮食储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第四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储备粮管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