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为职工9人申报2022年08月至2024年06月的社会保险费,2025年11月21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5083〕号)并依法送达(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96153.99(元),限你单位于2026年2月23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将报请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