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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6-04-03
主要从支持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等四个方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同一展会的场租资助(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4.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获取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及展会场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展会经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标准:1.对展览净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数量200家(含)以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标准上浮,同一展会的资助(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每家单位申请的境外自办展资助项目每年不超过2场,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是指组团单位或参展主体为获得展会期间特定展位(包括标准展位及光地展位)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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