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制定本办法,是指由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创新券政策,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批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第三章资金筹措第六条创新券资金在省级工业发展专项中安排,第四章使用流程第八条创新券为电子券形式,第九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企业申请、推荐设计机构,设计需方与设计供方签订服务合同后,设计供方全部完成设计任务后,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拨入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券资金,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