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的融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市属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发行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三)科学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合理控制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维护企业资金安全和信用安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模式,资金成本,(五)融资风险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二)建立融资事项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审核制度,(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适时监控融资资金的使用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总体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