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特派员110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和《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特派员110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特派员110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关于“将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建为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的要求,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和《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市县科技创新专项中给予上年度从事农业科技服务活动取得广泛社会成效,并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服务站,用于保障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站是指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向省科技厅备案确认建立的服务站,(四)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优秀服务站的考核评定文件,第六条补助资金审批及拨付流程:(一)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服务站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备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辖区优秀服务站依托单位,第八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发放补助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第九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要求,第十条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