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3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以及参照《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中心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园区企业),第三章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第十一条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控制在5年(含)以内,第十二条市属企业在制定资产招租底价时,第四章资产租赁交易流程第十四条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并且应将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含资产名称、承租方、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对外公示,第十七条企业资产招租方案按年租金底价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招租结果应上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备案,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市属企业开展资产租赁时,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标的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比例、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情形、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若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企业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时,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应对本部及其下属管理企业的制度建设、资产出租、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管和不定期检查,企业应将租赁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第二十九条市国资中心定期组织对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