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京征补安置〔2026〕1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东城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1、拟征收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东城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582公顷(2.3730亩),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2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项目用地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2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项目用地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2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项目用地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及《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gko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3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