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技工院校管理工作,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批准同意设立技工院校后将审批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技工院校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招生简章备案材料,学校应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严禁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第二十八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第六章教学管理第三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第八章就业管理第三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指导,第四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