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26〕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6年3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第三条重点支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贸易物流、专业服务、科技服务、文体旅商、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机器人、海洋产业、智能终端、低空经济、细胞与基因、数据产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可以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3.“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四)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