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开展内河农(自)用船舶备案工作,市海洋局负责指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内河农(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理内河农(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违反水上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通报其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对内河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河农(自)用船舶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管理,依法规范县区人民政府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第八条市本级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机构直接管理或已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的专用水域,第三章船舶备案管理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对现有内河农(自)用船舶实行船舶备案管理,第四章船舶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内河农(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明确本级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人员,第二十条内河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应当参加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基本培训教育,海事管理机构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内河农(自)用船舶船主不服从本办法安全管理的,第二十九条内河农(自)用船舶船主、操作员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使用内河农(自)用船舶造成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