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拆旧区复垦验收、指标管理、建新区转用征收等工作,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和定州、辛集市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第三章拆旧区复垦验收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方案,第十条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县级政府完成自验后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验(或验收),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内业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是否达到项目复垦规划设计要求,第十四条项目拆旧区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复垦规划设计、拆旧区复垦验收、节余指标调剂、建新区转用征收完成后,第二十一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复垦规划设计、拆旧区复垦验收、节余指标调剂、建新区转用征收等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程动态监管项目审批、拆旧区复垦验收、指标使用等情况,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通过验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