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语音播报0:00/0:00一、申请贷款的人员范围及条件:凡在我县境内的创业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3.财政供养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等由财政支付生活补贴的服务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二、所需资料:1.个人户口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技工院校毕业证、职业高中毕业证)复转军人复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三、反担保方式:1.机关事业单位1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3.2户-5户联保,4.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中型农机具抵押担保,6.创业园区(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担保,7.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以我县各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为准,五、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8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