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3月9日雷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雷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二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规划的落实以及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第二十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第二十一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相关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的巡查管理工作机制,第三十六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