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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6-03-09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第二条定期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求,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初审评估材料、核查材料异议、牵头落实评估意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按照评估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和支撑保障,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评估专家第十四条评估专家组应由具有科技战略视野、公道正派、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第六章评估结果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提出参评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的整改由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评估机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评估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真实性、成果归属等持有异议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100分)指标权重要点使命定位与方向目标10%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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