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提示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力度的通知》(办保函〔2025〕1082号)等文件精神,在征集新发现文物线索、实地调查、数据采集、专家审核、依法认定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现将昌宁县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公示期: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12日监督电话:0875-7120146邮箱:cnwtj7120146@163.com(备注: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满之日起向社会公布)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