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长沙市商务局2026年2月27日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的规范化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外贸发展的资金,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二)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三)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