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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 2026-03-03
特修订《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浦科经委〔2023〕228号)同时废止,附件: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28日附件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规划资源局、市经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平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的通知》(沪规划资源用﹝2022﹞132号)、《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对工业和研发用地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司进行园区平台的认定和管理,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园区平台所引入的项目应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第六条(审核机制)区科经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对园区平台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第七条(运行管理)园区平台所引入的产业项目(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通用类研发等物业)应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应按照浦东新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开展准入程序,园区平台应与所在管委会(管理局)、镇政府以合作协议方式明确运营区域范围和公共服务、产业招商等责任,物业转让对象是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准入条件的制造、研发类等企业,(四)园区平台可转让、租赁物业的产业准入标准、监管措施、退出方式、园区平台回购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应纳入转让、租赁合同,相关稿件:《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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