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6-03-0514:38:46唐科规字〔2026〕1号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唐山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3月5日唐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五条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唐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孵化器运营主体负责机构运营和在孵(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等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市级基础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第七条市级先进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具备先进的运营管理体系和突出的产业孵化能力,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十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1.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条件,变更后运营主体孵化场地及面积产权证明、运营团队人员及在孵企业花名册、运营主体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聘任协议或颁发的证书、内部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有关制度文件、运营主体与在孵(入驻)企业或团队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等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撤销:1.对已经不符合认定条件、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以及存在其他应当撤销问题的市级孵化器,2.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3.撤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1)运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由原运营主体法人代表或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