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我县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拟定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相关规定:一、经费承担主体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将筹备经费交至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二、经费预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实行分档预收:(一)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项目6000元标准预收,(二)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项目10000元标准预收,三、经费管理与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对建设单位缴纳的筹备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筹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期间产生的宣传、文印、会议、办公用品购置等相关支出,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相关新规定的,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广大群众认真研阅,于2026年3月11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房地产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