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6-12各区(功能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鉴于《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珠水〔2022〕59号,ZBGS-2022-34)已不适应相关国家行业新政策,现决定自即日起予以废止,前述文件废止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开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水务局2026年2月26日(已废止)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6〕21号).pdf相关链接:(已废止)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2〕59号)相关链接:关于废止《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分享到: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