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五、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六、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境内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七、以下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一)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方式,或因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境内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