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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08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实体经济赋能提供支撑,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业务指导,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奖励,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第十七条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第十八条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科研创新平台的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资格和奖励的,由赣州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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