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支持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和引导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使用,鼓励和支持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办企业的形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提升金融服务师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精准性、实效性,支持和鼓励师市国有企业、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置专职技术转移转化岗位,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师市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人员考核评价、科技成果奖励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每年12月30日前需向主管部门报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产生及转化实施基本情况、转化成效、经费收支及收益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