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民政局2026年1月19日榕江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榕江县养老机构管理,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鼓励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第七条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养老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第十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要求: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第二十二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向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了解情况,第四十条县民政局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