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自2026年2月13日起,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5年,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2.欧盟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pdf商务部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