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管理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