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2026年2月5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内容整段删除,二、将第五条和第六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三、将第六条第1项“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内容整项删除,四、将第十五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难以界定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所涉及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信息定期共享本级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难以界定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所涉及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第六条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2026年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