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关于委托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委托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受承担政府立法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第三条委托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下列政府立法工作:(一)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论证、起草,第六条选聘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委托单位不得因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必要协助,第十二条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督促第三方及其团队成员遵守下列工作要求:(一)遵循法律法规、立法技术规范和委托协议,(二)团队主要负责人和排名前两位的其他团队成员应当根据委托单位、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全程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第十三条第三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政府立法工作方案安排、委托单位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委托单位应当对第三方团队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政府立法情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和委托单位应当分别对第三方团队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政府立法情况进行评价,将本年度第三方团队参与政府立法的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本省第三方团队参与政府立法的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单位和第三方,应当参考第三方团队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综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