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规定,二、奖励标准(一)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三、奖励方式(一)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由县委、县政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奖励,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家庭送喜报,四、奖励依据以所在部队向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的《喜报》或《通知书》为依据,对授予八一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对荣立三等功、评为优秀士兵(士官)及干部的现役军人,七、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